
原告A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
原告委托徐正杨律师代理此案。最初,原告取证困难,对财产信息掌握有限。徐正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而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支出合理性进行举证,主张129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被告质证称这些支出都是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徐正杨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和对比,指出部分费用存在不合理性。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资金去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确定被告取款总额;优先质证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逐项审查;优先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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