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佳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代理的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某和卓某,要求撤销朱某与卓某关于某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让卓某折价补偿朱某房屋款项及利息等。原来,朱某结欠水产商行货款8万余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在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大概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份额以10万元转让给卓某,随后卓某又以180万元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水产商行认为朱某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案件最初,原告掌握了朱某结欠货款的判决书、房屋转让合同以及房屋出售合同等证据,但认为卓某支付给朱某的款项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理由是朱某曾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而卓某虽有陆续向朱某转款的行为,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就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万余元。同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也明确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万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朱某微信表示未结清折价款,但樊佳佳律师回应指出,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采取了全面梳理转账记录、固定书面协议以及参考聊天记录等方法,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款项的用途,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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