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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两名原告是死者父母,其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却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此时,原告委托了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的郑文婧律师提起诉讼。郑文婧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件案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郑文婧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将审查重点放在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上。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入手,积极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在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郑文婧律师凭借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了全额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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