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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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处罚。

企业当中的商业秘密可以说关系着整个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其中的核心秘密,自然也是会采取多种措施加以保护。但在企业保护的同时,可能竞争对手也会有一定的行动,其中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就见怪不怪了。然而,对于这一行为,根据法律中的要求也是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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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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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3)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大小; (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确认这种损失就需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朋友大学是学计算机的,原公司待他不好,辞职之后就黑进人家的公司系统,窃取机密,后来被抓到了。请问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新刑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单独罪名,但新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内容表述基本上沿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只是增加了一个条件,即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65条作了说明:“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如何计算重大损失的数额,法律却没有给出详尽的规定,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损失计算的实体性标准。计算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行为人取得的利益或竞争优势情况、受害人的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及其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考虑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对于间接损失是否应该加以考虑?这些在现行刑事立法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考量和体现。另一方面在提供损失材料的程序性标准。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向有关机关报案时,需向有关机关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才能让有关机关进行立案受理呢?商业秘密权与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的权利是通过注册、授予等形式为有关国家机关确认的,而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则取决于信息自身的性质及所有人的适当行为。

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只需侦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不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受理之初就需要初步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为商秘密,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仅凭受害人单方表述还是需要启动初查程序?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案件受害人即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应该负有举证责任等,这些程序性的立案要求,我们的法律均未有明确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对损失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难定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商业秘密的损失进行计算时往往需要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由于我国缺乏系统和统一的商业秘密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差距较大,而法院也一般委托技术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从而导致同一商业秘密在不同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差距较大的鉴定造成法院认定上的困难。

司法机关在商业秘密的损失金额认定准上模糊。现行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计算标准规范化,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概,并没进行详细的说明,在损失的计算问题上应该考虑的因素与标准也并没有具体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价值的体现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一般的有形财产是不一致的,它体现的是一种潜在、无形的价值,很难用一般的价值评估标准去评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如果法律规定一个统一计算标准,就会出现同种侵害行为,得出不一样的损金额的现象,这不但是关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利益保护问题,更是关罪与非罪的问题。

同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认结果犯,但是法律对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却是模糊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未能对此标准作出明确的解释与规定上难认定。其仅见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6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下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但是司样存在释不明确的情况,其中“造成直接损失在50万以上究竟是指所窃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本身的价值,还是指商业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呢?我们不得而知。
我弟弟把他单位的秘密给泄漏了,单位受到了侵害,现在已经知道了,那么侵害商业秘密有哪些侵权行为呢?是有什么样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文名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包 括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施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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