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执业十七年且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多领域专业知识和大量实践经验。他凭借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前期示范案件的生效判决入手,为本案维权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个关键动作就是研究前期示范案件的生效判决。曾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的徐晓律师清楚,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对后续类似案件至关重要。他带领团队依据(20XX)沪XX民初XX号一审判决和(20XX)沪民终XX号二审判决所明确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为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徐晓律师提出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周X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法院初步表示需进一步审核相关申请。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他以往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经验,准确的交易数据和专业的损失核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依据。曾参与办理开创全国范围内追究资产评估机构连带责任先河的ST中安(600654)案件的徐晓律师强调,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在类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终,法院同意了徐晓律师的申请。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投资者周X争取到了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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