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不慎加入跨省“跑分”犯罪团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流水金额高达131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委托人虽经同案规劝主动到案,且系初犯、偶犯,但仍面临着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让他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2024年,在委托人及其家属四处寻求帮助之时,李鹤律师介入了此案。李鹤律师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上百起案件,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常见高发罪名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面对此案,李鹤律师深知此类案件证据复杂、量刑标准严格,必须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上找到突破口。他的第一反应是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李鹤律师首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委托人,全面核实其参与时间、团伙分工、银行卡使用情况、资金流向、到案经过及主观认知等核心事实。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交流,明确了其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核心运营、获利极少的从属地位。接着,他开始对近百页的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阅,逐条核对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同案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仔细剥离委托人与主犯的行为边界,固定其被动参与、作用次要、未获利的关键事实。
在证据梳理清晰后,李鹤律师精准锁定了从轻情节。他重点论证了委托人系经规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未参与招揽、指挥、分赃,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他还梳理了委托人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
在关键的时间节点,李鹤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他结合帮信罪量刑指导意见,与司法机关反复沟通量刑尺度,强调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委托人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只是按常规流程进行辩护,难以如此精准地把握从轻情节,很可能会错失为委托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李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委托人构成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不过,虽然案件已经有了较好的结果,但由于罚金的缴纳以及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事项,李鹤律师告知委托人及其家属,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同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与他联系,他将为委托人保留后续的合法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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