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某、韦某等人手持碎砖块来到“布某KTV”门口与蓝某等人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手持木棍、蒙某手持木棍、蒙某手持拖把杆、蓝某走出大门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卢某也手持木棍参与到蒙某、唐某一方殴打韦某等人。这场斗殴导致蒙某、韦某等四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唐某、卢某、蒙某、蓝某、蒙某、韦某七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并建议对蒙某、唐某、卢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某、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然而,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起因是蓝某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某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随意性强、具有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某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卢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与蒙某的辩护人一致,同时指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蒙某的辩护人则提出蒙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他在斗殴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蒙某犯罪情节较轻;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从宽处理;对方斗殴人员对本案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建议对蒙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某、唐某、卢某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某、蓝某、蒙某、韦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人减轻处罚,对蓝某、蒙某、韦某适用缓刑。蒙某、唐某、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某、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个案子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服务于南宁地区,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遇到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切不可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同时,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让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提出了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对法律的钻研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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