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B某通过三种方式走私:一是与国外供货商共谋,将300余支乐器通过水客携带入境;二是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50余支乐器;三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若按个人犯罪处理,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缓刑可能;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也是“情节严重”的分水岭,会跳档加重量刑。
核心争议点
第一,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法院查明: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等;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涉案行为由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
双方主张: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辩护律师则认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从意志归属、利益归属、主体适格、决策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还检索并提交了相关典型案例。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公司具备合法经营基础,走私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且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所以认定为单位犯罪,B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偷逃应缴税额该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但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认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重新计核。海关则以最初的计核结果为准。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为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要清楚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违法。一旦涉案,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写在最后
在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但最终成功获得缓刑,这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执业的这10余年里,他办过近600起刑事案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承办占比达60%以上。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单位犯罪和税额核减这两个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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