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王、李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一起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在合伙过程中,杨先生进行了投资。后来,三方在2021年9月7日达成协议,将杨先生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
然而,到了该还款的时候,被告却没有按约履行。杨先生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时候,矛盾彻底升级。
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也就是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还不到还款的时候。二是被告还提出“被胁迫签字”的主张,试图否认这些协议的有效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认定。首先,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而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利息,法院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这个案子由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代理。李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多件,并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拥有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条件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像本案中的《协议书》《借条》《欠条》等,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协商不成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件中,李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成功固定了关键证据,明确了法律关系。面对被告的抗辩,他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进行有力反驳。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学士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业界认可的敏锐之处。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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