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面临着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案件形势对他极为不利。
在这关键节点,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同时,他会见了张某,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他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成功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李鉴春律师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能够回归正轨。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持续奋战在刑事辩护的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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