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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后,却发现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而被告则称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这其中涉及到合作协议的履行、款项的流向和用途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形成了一个看似难解的困局。
定性:从合作关系理清款项性质
执业9年的吴俏俊律师没有被表面的“不当得利”争议所迷惑。在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后,她深知这类合作纠纷不能简单定性。吴俏俊律师首先仔细审查了合作协议,发现原告转款行为是基于这份协议,并非无因转款。她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款项取得是否有合法依据,而这份合作协议就是关键所在。
举证:证明款项合理用途
吴俏俊律师为了证明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开始深入挖掘证据。她收集了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的相关凭证,包括各类费用的发票、合同等。在吴俏俊律师看来,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表明款项已经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并非被告私自占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她向法院展示了款项的合理流向,有力地支持了被告的抗辩。
从2021年立案到最终判决,吴俏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被告进行了抗辩。法院最终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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