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陷入绝境。于是,卢某将该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股东张某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争议点拆解
股东张某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查明:法院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某未明确提出有力抗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张某不能逃避。
股东张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张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未提出有效反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你是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别轻易放弃。可以深入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看看是否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是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这些股东追讨债务。平时在和公司进行交易时,也可以提前了解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降低风险。
结尾
在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的债权最终得以全额实现,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股东出资问题的关键所在,精准运用法律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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