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他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同乡杨XX一起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杨XX还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部分资金被用于个人开支。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
自首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但法院查明,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非法获利金额: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法院经审查发现,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依据仅为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故依法不予认定该获利金额。
量刑情节:杨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指令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改为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他们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谭XX的责任认定:辩护人认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由上线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他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谭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卢XX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犯罪主观心态不强,应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是非常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对于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也因不同的情节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高永帅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辩护能力。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无论是杨XX案中对非法获利金额的精准辨析,还是谭XX、卢XX案中对量刑情节的有力辩护,都体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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