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里,各种犯罪情形错综复杂,有时候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这就会让人疑惑到底该怎么定罪量刑。妨害公务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过,并不是所有涉及妨害公务的情况都会数罪并罚。那么,妨害公务罪不并罚有哪些情形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牵连犯情形下不并罚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罪名,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时,通常择一重罪处罚,而不进行数罪并罚。比如,张三为了逃避税务检查,暴力阻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同时其行为又构成了逃税罪。这里暴力阻碍执法是手段行为,逃税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一般会从逃税罪和妨害公务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是将两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不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李四在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为了抗拒执法,驾车冲撞警察,导致警察受伤。李四的这一行为既构成妨害公务罪,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就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而不是将两个罪名合并处罚。
三、法条竞合时不并罚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当妨害公务的行为符合某一特别法条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条,而不与妨害公务罪并罚。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措施,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这种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中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别规定,此时应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四、吸收犯不并罚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在妨害公务的案件中,如果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就不进行数罪并罚。例如,王五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先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后又实施了暴力行为。辱骂行为通常会被暴力行为所吸收,只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来定罪处罚,而不会将辱骂和暴力行为分别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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