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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X与长兴XX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长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后,长兴XX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长兴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存在事实认定和程序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此时案件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戴芬芳律师面临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精准反驳对方再审理由的客观约束。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浙江杭州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她查阅了原审的相关材料,梳理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这一程序性缺陷。同时,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新证据,戴芬芳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属于新证据,结合一审中王X提供的聊天记录和打款凭证,表明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戴芬芳律师这么做的理由是,程序性缺陷是再审申请的重要审查点,而有力质证新证据能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维护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委托人的债权安全。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长兴XX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长兴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成功驳回再审申请的关键,在于戴芬芳律师精准抓住再审申请的程序性缺陷,并有力质证新证据。这种方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入手,全面审查再审申请,有效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案件审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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