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某作为普通个人投资者,在某海产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因股价下跌产生实际损失。然而,面对复杂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龙某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证据收集、损失计算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20XX年X月,龙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多次代理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公益案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专业突出。徐晓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反应是迅速梳理龙某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准备。
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以及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是某海产公司系列虚假陈述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了相关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庭审中,按照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与被告就损失是否由其他因素导致的复杂争论中,从而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徐晓律师没有陷入被告的抗辩陷阱,而是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详细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并指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造成实质影响,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确认因果关系成立。在紧张的庭审时限内,徐晓律师采取了精准有效的策略,避免了可能错失的关键节点,凸显了其行动价值。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海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龙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8,067.56元;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虽然本案已经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告知龙某,若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他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强制执行等,为龙某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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