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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瀛沧律所执业期间,郭笑云律师曾接手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周某违约后,该公司代其偿还了330680元。追偿权诉讼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且在诉讼期间将名下房屋以1万元低价转让给其父周某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在此案中,周某低价转让房屋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构成了法律上可撤销的情形,但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
郭笑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接着,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实体要件。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无出资证据且周某某自述明知债务存在,证明其主观恶意。同时,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一结果让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原本陷入僵局的执行程序得以有望继续推进。
结合湖北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买卖合同、生效判决等都是关键证据,要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固定。同时,熟悉法律规定,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论证,也是胜诉的关键。比如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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