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说明,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便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却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第二,庞女士支付的XX,XXX元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拆解争议点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称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但认购书上是“X,XXX元/㎡”,且公司拒不承认原本商定的单价。然而,庞女士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就是“X,XXX元/㎡”。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主张按照原本商定的单价履行,若无法达成则应退还定金;公司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庞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认购书作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若一方认为合同内容与协商内容不符,应在签订时提出异议。庞女士在签订认购书时未提出,应视为认可认购书上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后续定金退还问题的判断。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因单价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认为单价不一致,公司存在过错,应退还定金;公司认为庞女士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认购书约定了违约情况,但此次纠纷是由于单价争议引起的,并非庞女士主观故意违约。且从公平原则出发,庞女士在发现单价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不应认定为违约。所以,公司应退还庞女士支付的XX,XXX元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把各项条款都谈清楚,特别是价格、面积、交房时间等重要内容,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疑问及时提出,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付款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收据、转账记录等,万一出现纠纷,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
这起案件中,庞女士最终拿回了自己的定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平的判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戴雯雯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数百件,尤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争议的关键,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