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一(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了争议。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在案件初始阶段,原告掌握了借款合同,但却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一方的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显示原告的50万元是用于购买公司股权;转账备注清晰表明另外两笔款项分别是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企业信息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股权交易的事实。通过这些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85万元是股权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85万元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回应,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成立,需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为前提,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他优先锁定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等证据,确定款项性质为股权投资。同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则,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基础关系抗辩”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进行抗辩。此外,他注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让各项证据相互印证,从而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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