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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再审程序常成为当事人试图改变判决结果的途径,但再审申请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兴某生物公司与王X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就凸显了再审申请的严谨性。
再审申请人长兴某生物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王X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一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王X委托戴芬芳律师进行答辩。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戴芬芳律师精准抓住了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程序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这一法定期限。
同时,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这一新证据,戴芬芳律师有力质证其不成立。她指出,根据王X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法院经审查也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原审认定的事实。
戴芬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张原审认定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戴芬芳律师在执业11年中,凭借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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