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确定。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都有约定,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供货并开具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应偿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有一定的连续性和交易习惯。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未明确提出2017年货物单价的具体主张,但在计算中按一定价格计算;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单价提出明确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予以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现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食品公司应偿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计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3362.25元,之后原告继续供货,被告仅付5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明确的反驳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买卖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的单价、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即使后续业务延续,也尽量补充签订合同,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保留好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证明交易事实和交易习惯。催款时要及时,并保留好催款记录。
结尾
在这场铁粉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物单价,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保障了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代理律师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以来,她承办了大量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正是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以及多年承办合同纠纷案件的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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