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鞋业公司员工面临着维权困境,其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后,安排其至关联企业工作,工作主体、场所及社保、工资发放主体均变更。员工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却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2021年,在仲裁结果出来后,员工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09余件,有着丰富的劳动案件处理经验。面对此案,翁鹏威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准备从这些关键问题入手展开后续工作。
翁鹏威律师熟悉劳动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对争议点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在紧张的诉讼准备阶段,翁鹏威律师团队采取了非常规的细致策略。他们围绕争议点全面收集、整理证据,不仅确认了委托人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还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以及社保、工资发放自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等关键事实。而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收集常规证据,容易忽略这些细节,从而错失有力的论证依据。
庭审阶段是案件的关键节点。对方主张系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未改变等观点,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他指出案涉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系不同法人主体,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工作场所,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员工因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工作并非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对方提出的社保补缴超过时效的主张,律师也阐述了相关意见,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同时,律师与委托人共同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说理。这一系列的行动,体现了翁鹏威律师在程序策略上的精准把握和专业能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应视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不过,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也被驳回。虽然社保补缴诉求未得到支持,但翁鹏威律师告知委托人,在后续如有新的法律依据或情况变化,仍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为当事人保留了未来可能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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