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人社局和某市人民政府以某女士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提及“看沿途风景”为由,认定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自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对于胜诉的关键意义。
张志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过去办理过大量各类案件的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锁定了关键证据收集方向。他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在收集这些证据时,有着深厚刑事辩护经验且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的张志来律师,以其严谨的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有力地支持某女士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主张。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张志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被告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坚持认为某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张志来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院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执业多年、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相关案件的他,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他指出某女士的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均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畴;且某女士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均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为劳动者家属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彰显了工伤认定中“有利于职工”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张志来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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