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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长达18年名存实亡的婚姻里,李女士为了孩子一直隐忍,然而丈夫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却遭遇了棘手问题:婚内购买的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中,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很多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或者在面对无证房产时轻易放弃争取居住权益。比如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证据,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在房产问题上妥协,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曾代理大量同类案件,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首先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如出轨、同居等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其次,对于无证房产,不要轻易放弃,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请求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侯浩亮律师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实战型诉讼律师,深耕基层司法实践多年,累计办理案件300余件,对司法机关办案逻辑与当事人真实诉求有深刻洞察。在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果您在婚姻等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扰,不妨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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