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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咸阳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案外人张XX以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唐瑞自2019年开始执业,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此次作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唐瑞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张XX提交的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等,以及咸阳XX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他发现案外人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存在诸多疑点,如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却用于抵偿高额债权,不符合常理。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
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的唐瑞,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地指出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他翻到该规定的具体条款,结合生效判决判项和执行裁定书内容,明确本案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从而有力反驳了案外人依据该规定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
专业壁垒转化胜诉优势
执业至今成功办理近百件经济纠纷相关案件的唐瑞,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抓住对方收集、组织、运用证据的失误,有力地进行反驳。最终,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张XX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凭借专业的分析和策略为当事人成功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体现了其在强制执行领域的深厚专业壁垒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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