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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凭借自己在商事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阎乔紧扣《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依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充分展示了自己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精通,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阎乔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被告解决了此次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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