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被告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款1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委托执业多年(2016年至今)且承办案件逾200件的章世铿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所述被告婚外同居无事实依据,实则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还主张分割婚内购买的合建房,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经济补偿20万元。
全面应诉策略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工作。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婚外同居的照片、录音等证据,有着丰富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余100件)的章世铿,从证据三性角度提出异议。他仔细检查照片,指出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无法识别当事人;翻查录音内容,发现被告并未承认同居事实,以此说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同时,章世铿收集并提交案涉合建房的律师见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此外,他还提交相关录屏、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结合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付出,章世铿提出经济补偿的抗辩主张。
庭审表现与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着多年法律工作经验(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与原告方进行当庭质证、辩论。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法院对双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均不予支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建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权属无法确定,法院认定该房产需待权属确定后另寻途径解决;因被告无充分事实依据证明其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法院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亦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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