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A公司和被告B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这一行为给原告A带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支持自己的诉求变得困难重重。原告A从事五金机电销售,与被告A公司签订《货款月结合同》,供货结束后,二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却仅支付少量款项,剩余大额货款长期拖欠。无奈之下,原告A委托吴震律师提起诉讼。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被告的消极应诉,吴震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在庭审中,围绕法官可能关注的争议焦点,吴震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在证据整合方面的优势。他将《货款月结合同》、欠条、供货清单、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法官询问欠款事实时,吴震律师有条不紊地展示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欠款事实、违约责任及股东追责依据。虽然被告缺席,但吴震律师的陈述和证据展示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在辩论环节,对于货款金额认定、违约金计算、律师费承担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核心争议点,吴震律师熟练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他指出,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震律师的专业论述让整个庭审节奏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没有被告的当庭反驳,但他依然严谨地完成了每一个环节。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认定。法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A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支持十余万元货款本金。双方结算后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利息依法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合同及欠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A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目前,虽然判决已下,但执行尚未完成。吴震律师表示,为确保原告A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已经做好了后续执行的准备工作。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等,为原告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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