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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在刑法中是一个类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和罪名。可以说刑法条文第三章第五节都是对金融罪的描述,而金融诈骗罪就有骗取集资罪,金融凭证等等罪名,当然也包括大家经常见到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要是和金融有关的诈骗都可以放在这一范畴。一般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是需要达到多少金额的,一般都是5000元左右。这个金额并不一定适用你所在的城市,这是要看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确定的。
我们也不要忽视那些根据犯罪行为和损害结果作为立案标准的金融罪名。这些罪名是无须取到多少款项、多少数额就可以立案了。这主要就是行为罪,一旦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是犯罪,例如变造金融票证罪。这里是不管你有没有用得上这张票证,当你变造完之后就是属于犯罪了。这是从理论范畴上理解的,一般都是被使用了之后就被发现才会被抓。但是这样的理论有什么意义呢?那就是犯罪的完成时态问题,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这里举一个恰当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其余三种形态都是一种行为犯。只要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假冒别人去使用别人的信用卡,那就是犯罪了,而且是属于既遂。如果是普通的金融诈骗,那可能需要把钱骗到手了,才会属于既遂。这也可以看出,犯罪一事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因为犯罪在开始的时候,还没有真正完成时,就已经属于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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