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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身为村民小组联组长,利用收取土地承包款、鱼塘承包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挪为己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拥有十余年执业经验的张琪律师接受被告人张X委托,承担起辩护工作。
细致审查与专业辩护
张琪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出身,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审查承包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案卷材料。他翻到承包合同的关键条款,仔细核对款项的来源与用途;对比多份银行流水,排查资金的流向。庭审中,围绕被告人主体资格、款项归属、犯罪数额计算等焦点问题,张琪律师展开有力辩护。他凭借过往处理众多刑事案件的经验,依法提出慈善捐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等辩护观点。在挪用资金罪的辩护中,款项性质的界定是常见难点,很多案件都因款项性质模糊而难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张琪律师通过对相关证据的细致审查和专业分析,成功解决了这一问题。
辩护成果与专业价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慈善捐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张琪律师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化深耕,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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