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矿业权退出补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中,原告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面临着被告以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这一决定如同巨石般横亘在原告维权的道路上。
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他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业务,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时,李超律师的丰富经验发挥了关键作用。
原告系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该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2020年被决定关闭。2022年原告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但协议仅对部分资产、费用等进行补偿,未涵盖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2024年原告向蓝田县相关部门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书,相关部门未作任何处理,原告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对前述未补偿款项予以补偿。然而,被告却以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超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深耕,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深知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于是,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围绕这一关键要点进行举证和辩论。
在法庭上,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李超律师指导原告方完成举证、质证等环节,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虽原告已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部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定未补偿的损失可另行处置,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利,充分体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关键细节,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相信李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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