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11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陕西XX公司与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海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劳务清包合同》的仲裁案件。申请人陕西XX公司称被申请人在施工期间未履行组件保管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且已超付劳务费,要求返还超付费用及资金占用费。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则辩称窝工是因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组件丢失与其无关,且申请人还欠付多项费用。
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马明艳作为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马明艳,2022年开始执业,青海西宁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在庭审中,马明艳代表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辩。她详细阐述了窝工并非被申请人造成,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导致,且组件丢失与被申请人无关,因为组件未运送到被申请人手中,保管义务不归被申请人。同时,她还列举了被申请人为施工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冬季施工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窝工期间人员工资等,认为申请人应当支付这些费用。马明艳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超付情形,反而是申请人欠付费用。
最终,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从提出仲裁请求到最终裁决,关键在于马明艳律师在庭审中对事实的详细阐述和对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这种方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为被申请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在熟悉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收集证据,准确阐述事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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