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停工待岗是否合法,申请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三,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三、争议点拆解
(一)停工待岗合法性与经济补偿金问题
法院查明:仲裁委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所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二)加班工资问题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双方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而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所以对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法院查明:申请人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的诉求。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支付该款项,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四、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加班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主张加班工资时有据可查。遇到停工待岗情况,要及时与单位沟通,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单位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时,要确保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六、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驳回了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则告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停工待岗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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