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3月10日,武汉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用工协议》,后XX公司承继该协议。苑入职保安公司并被派遣至XX公司工作,2015年5月14日,苑在XX公司巡查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随后,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保安公司、XX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李红丽律师为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7年。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李红丽律师凭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协助XX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依据的梳理和证据的整理。比如在讨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计算方式和标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认定保安公司应至工伤保险基金为苑办理多项费用的申领手续,若无法报销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高温津贴和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李红丽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她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伤系XX公司过错造成。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护理义务,亦无需对保安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苑上诉提出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的请求,李红丽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其不符合法律程序。法院最终未对该请求进行审理。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保安公司需支付苑住院期间护理费2,912.25元。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在案件中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受到广泛好评,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