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审法院在计算日工资时采用的方式存在偏差,这直接影响了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计算。2020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百件的张书雯律师接手二审后,凭借她在劳动争议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地抓住了“应得工资”这一核心认定标准。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操作习惯。过去成功办理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她,深知工资构成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她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梳理,尤其关注工资发放、加班情况等关键证据。她发现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存在问题,她依据自己在劳动争议领域的经验,意识到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在与二审法院的沟通中,张书雯律师与法院展开了多回合的交流。她首先向法院提出,应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工资基数,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张书雯律师补充理由,她曾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成功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她还详细论证了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说明一审计算日工资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认定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在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张书雯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张书雯律师在凭借其自2020年执业以来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精准把握关键法律问题,成功纠正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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