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女士经被告业务员游说,以女儿申女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并连续7年缴纳保费共计105010元。然而,申女士成年后得知此事,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保险,杨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撤销事宜却未能成功。此时,杨女士面临着保费可能无法退回的困境,保险合同的效力也悬而未决。
20XX年X月,杨女士来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彭佩荣律师接手了此案。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杨女士的情况,彭佩荣律师第一时间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该保险合同是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时间非常紧迫。按照常规的合同纠纷处理路径,可能会陷入漫长的举证和辩论过程。但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对法律程序的熟悉,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没有直接陷入与被告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论,而是迅速对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字进行调查。在短短一周内,彭佩荣律师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确定投保单上第三人(即被保险人)的签字并非第三人所写,且第三人也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
若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抓住关键证据,导致错过最佳的举证期限,使案件陷入被动。而彭佩荣律师的行动,直接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为原告争取到了有力的证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
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彭佩荣律师告知杨女士,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申请强制执行等。这一安排为杨女士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确保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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