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此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原告是劳动者小李,被告最初是餐饮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实际用工主体的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加班工资的追索以及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担。
小李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乏能清晰证明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关系,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若拒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以此来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进行抗辩,认为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没有关联。班律师则用收集到的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证据进行回应,证明混同用工关系的存在。对于加班工资,对方可能会以考勤记录不存在或小李未加班为由抗辩,班律师依据举证责任规定,要求对方提供考勤记录,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李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先通过多方面证据厘清复杂的用工关系,锁定责任主体;再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依据举证责任规定,让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来追索权益;结合离职等证据调整诉求,确保当事人权益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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