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艺术培训公司以离职员工被告B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五万元。自2018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的吴震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凭借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在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曾处理过众多类似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吴震律师深知,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找到能证明被告行为合法性的有力证据。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繁杂的证据中寻找突破点。
吴震律师首先与法院进行了初步沟通,向法院表明被告B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学员是基于自身原因自愿选择其他机构,并非被告B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才能判断。有着深厚实务积淀的吴震律师结合自己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交易,职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其新单位交易的,不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构成侵权。并且他还强调,原告主张的五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且无实际损失依据。最终,法院认可了吴震律师的观点,同意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
庭审中,执业多年、庭审技巧娴熟的吴震律师提交了被告B与学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在处理过数千起民商事诉讼纠纷的吴震律师看来,这份微信记录是证明被告B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该记录证实学员系因原告A不支持分期付款才放弃报名,转而选择可办理分期的其他机构,学员亦明确表示是基于对被告B个人的信任作出选择,并非被告B恶意拉拢、诱导。同时,吴震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交易对象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员系因付款方式问题放弃在原告A处报名,被告B未采取欺诈、胁迫、泄露保密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学员系自愿选择新机构。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B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自行承担。
吴震律师在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和高效的庭审抗辩技巧,不仅帮助被告B赢得了诉讼,还明确了离职员工合理就业与市场竞争的边界,既保护了企业合法商业利益,也维护了劳动者正常择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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