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上诉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长达三年之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保全,给其造成了巨额损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范围、对象、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沙璇接手此案后,并没有被一审判决所束缚。她仔细研读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各种证据。她发现,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也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但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且诉请金额前后差异较大,这种行为明显具有随意性,主观上存在过错。
为了证明被上诉人的过错,沙璇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她指出,被上诉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虚构情况紧急的证明,未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还通过撤诉、重复起诉等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此外,沙璇还考虑到了商业逻辑和市场实际情况。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资金流动频繁,不可能为尚未到期且到期时间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同时为工程尾款及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准备充足资金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正常的商业及市场逻辑。
在二审过程中,沙璇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然而,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在相关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且上诉人实际使用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尽管案件结果未如上诉人所愿,但沙璇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展现了她在民商事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在执业的3年里,沙璇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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