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庞女士和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还明确了房屋面积、单价和总房款等信息。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可后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不一样,她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却拒不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庞女士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第二,庞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争议点拆解
1.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称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但认购书上是“X,XXX元/㎡”。公司则否认曾商定过“X,XXX元/㎡”的单价,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然而,庞女士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原本商定的单价来,现在单价不一致,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公司则辩称,认购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该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庞女士不能因为单价问题就要求退还定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女士主张有另一个商定的单价,但没有证据支持。而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该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2.庞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以单价不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主张因为单价问题,认购书无法按照双方原本的意愿履行,所以公司应该退还定金。公司则认为庞女士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已经明确告知庞女士认购书上的单价就是最终单价。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庞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和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所有约定都尽量落实到书面上,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判决庞女士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给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敲响了警钟。
戴雯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至今,她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迅速抓住争议焦点,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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