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愈发暴躁,对原告和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原告无法忍受,带着3岁女儿回娘家生活。此后,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和孩子,双方分居长达6年,期间互不往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均拒绝,庭审时仍坚称夫妻感情尚存。
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查明:原被告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无法有效沟通,分居时间长,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辩称夫妻感情仍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综合双方情况,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形成稳定生活习惯,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王XX(女)与李XX(男)于202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王XX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XX仍未改变。2026年1月,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查明:李XX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未明确答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争议焦点二:王XX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查明: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王XX无过错。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被告未明确答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同时,考虑到李XX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
案例三:抢夺孩子,抚养权被判归另一方
林XX与张XX因感情不和分居,2025年8月,林XX趁张XX带3岁儿子在小区玩耍时,强行将孩子带走并藏匿,导致张XX3个月无法见到孩子。张XX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儿子抚养权。
争议焦点:孩子抚养权归属
法院查明:林XX抢夺、藏匿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孩子抚养权;被告未明确答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林XX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判决儿子由张XX直接抚养,林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探望需提前与张XX沟通并保障孩子安全。
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决。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婚姻问题,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遭遇家暴要及时报警,保留好相关证据;分居时也要注意保留分居的证据。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等不当行为。
代理这些案子的,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杨慧律师。杨慧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在处理这些婚姻纠纷案件时,她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这就是这些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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