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以某某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发包人某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食品公司是否应担责。执业两年的郑捷峰律师凭借年均参与及承办超50件案件的经验,深知此类案件需重点围绕发包人付款情况及合同相对性进行举证。
郑捷峰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过去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他,清楚这类案件中付款凭证是证明发包人是否足额付款的关键证据。他仔细梳理工程承包合同,从中明确了食品公司与建设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他意识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的重要性,即食品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郑捷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某某食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郑捷峰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执业以来处理过超200件案件的郑捷峰律师,曾在多起类似案件中成功运用此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他强调,本案中食品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且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法院的初步询问,郑捷峰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他结合此前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经验,详细阐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及在本案中的体现。他指出,原告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应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而食品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经过与法院的多轮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某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郑捷峰律师在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以及对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成功维护了某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轨迹清晰地展示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不断积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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