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徐X被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作为徐X的代理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9万元保险金,有力维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指出李XX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成功为破产企业追缴264万元出资款及利息,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刑事辩护方面,周杨辉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蔡XX涉案金额巨大、参与程度较深。周杨辉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及时固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自首,为降档处罚奠定基础。在违法所得核减上,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向、申请证人出庭、交叉询问同案犯等方式,促使法院严格审查每一笔扣减请求,最终追缴额较原审计结果有所降低。虽因涉案情节严重蔡XX被判处实刑,但律师为其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和相对较低的罚金。
周杨辉律师在18年的执业生涯中,承办了千余件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多元案由。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风格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在法律领域持续耕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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