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关于转包违约,法院认定被告与廖X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为转包,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关于产量不足,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确未完成每日1500吨的产量,亦未按约缴纳水电费,构成违约。原告据此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2024年7月16日)解除……”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赢得的胜利。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承办过各类案件近千件。
在这起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王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被告存在转包和产量不足的违约行为,但被告可能会以原告提供的电压和场地不足等理由进行抗辩。为了应对这些可能的争议,王律师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协助原告收集了《砂石料加工合同》《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水电费缴费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以及原告的损失情况。然而,证据收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比如,被告否认与廖X的转包关系,主张是合作关系,这就需要王律师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寻找转包的证据。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挖掘机租赁费、变压器租赁费等,需要证明这些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转包、产量不足的责任归属、原告提供的电压和场地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原告损失的合理性等方面。被告反称原告提供的电压和场地不足,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欲将违约原因归咎于原告;还否认转包,主张与廖X仅为“合作关系”;并且提出反诉性质的主张,意图抵消原告请求。王律师在庭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收集到的证据,重点论证了被告与廖X签订的合同属于转包,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未完成每日1500吨的产量,构成违约;原告已按约提供加工条件,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原告的各项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抗辩意见。王律师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了局面,为当事人挽回了核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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