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抢注商标有风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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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抢注商标是有风险的。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公司抢注商标有风险吗?

一、公司抢注商标有风险吗?

公司抢注商标是有风险的。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二、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三、相关注意事项

其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商标抢注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一旦原所属人或者公司能拿出既定使用的事实证据,或者向抢注商标者提起诉讼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不但如此,即使是商标已经过期没有续期的情况也是有一年零六个月的保护期不可以抢注的,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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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经验不足。商标注册前核查名字能否注册,仅仅靠的是代理人员自己的判断,受专业知识和代理经验的制约,商标代理人的判断也会有失误的时候,因此经验尤为重要,快法务所有商标代理人都是拥有三年以上行业经验的专业代理人,经验丰富,专业知识过硬,是你注册成功的隐形保障。
3.审查员的判断失误。商标最终都由商标局的工作人员人为审核。人工审核受到审查员本身知识、经验、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审查员审查,结果自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为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存在着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不过,这种风险的出现,也可以通过商标复审等方式来纠正的。因此,不要因为商标初审被驳回就心灰意冷,快法务的专业商标律师会依据商标法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凭借丰富的经验,结合强势的资源整合为您夺回商标专用权。
二、公告期商标异议的风险
商标注册的流程中,有三个月的公示期,在这三个月内,如果没有其他企业对你的商标有异议,那你的商标才会成功注册,但是,有人异议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具体该怎么办呢?
快法务专业人士表示,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30天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如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其他风险
很多人以为商标驳回复审通过,商标在公示期没有异议,注册成功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并非如此。企业和个人如果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随意使用商标,改变商标注册信息不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到期没有续展等等,都可能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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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风险能完全规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注册的风险可以完全规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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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风险不能完全规避的原因: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
商标查询的“盲查期”,顾名思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
为什么会存在“盲查期”呢?这是由于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在录入商标局数据库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比如说一个礼拜前申请的商标,由于还没有录入到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所以是查不到的,这段时间成为商标查询的“盲查期”。
目前来讲,商标查询的“盲查期”为5-6个月,也就是说在今天之前半年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查询到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了和你一模一样的商标,就将会造成驳回。
所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查询的“盲查期”是申请人所必须面临的第一个风险,也是无法规避的风险。

二、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影响商标注册
众所周知,每个商标的审查,都是根据《商标审查准则》和相关标准,由商标局的审查员审查决定的,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自身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相同类型的情况,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这就会造成同样情况的商标,有的成功了,有的却被驳回了。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再加上商标审查的标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对商标注册带来的风险也是无法避免的。

三、商标机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申请商标,有80%以上都会委托商标机构。而由于商标申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操作性,再加上商标注册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商标能否成功申请,商标机构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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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你使用的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使商标标明 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标 代表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侵犯他人权利
  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 权行为。
  
4、不能成为无形资产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 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 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知识链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1、及时申请注册企业商标
  企业要有超前的品牌意识,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应申请商标注册,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抢注。然而,国内企业很少能及时申请,甚至很多具有 一定知名度的也未注册。如哈尔滨“正阳河”酱油,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结果被人抢注,最后仅赎回商标就花了50万元。真可谓得不偿失。另外,企业应及时续展 注册商标,往往有一些职业注标人抓住企业没有及时续展商标的失误,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致使企业费时费力甚至几经周折才能复得自己的金字招牌。
  
2、要战略性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而一件商标可以在几十类商品申请注册,对于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仅仅在一类商品上申请是远远不够 的。如“汇源”商标,在成立之初仅在“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注册,经过十几年发展,汇源生产和销售400多种产品,并远销美欧。但在汇源扩大经营规模后 扩展申请注册商标时,才发现“汇源”商标在其它商品类别早已被他人抢注,为此给汇源付出了巨大损失。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 品类别上分别进行注册,即多类注册,对商标抢注进行有效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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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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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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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有什么风险,商品房包销风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包销开发商有什么风险商品房报销开发商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风险:
1、广告宣传是包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细节,作为代理人的包销商往往是完成商品房广告的设计、制作并承担费用的。包销合同签订后,一些包销商从其利益出发,往往会在与煤体、广告公司、购房人交往时,作出不实宣传和承诺,这对开发商来说是个潜在的风险,包销商完成委托事务后就离开销售项目,而销售后的工作与责任全部要由开发商来承担。
2、别包销商为在包销期内确保销售,会轻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以不合实际的承诺,若开发商对合同不进行审查,随来随盖,甚至有的开发商把公章交给包销商签约使用,那么,在盖章的同时,也埋下了日后纠纷。如果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开发商加盖公章的行为,仍视为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开发商随时都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使售房合同缺少必备的要件,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包销商的销售权就会严重受到制约,全权包销就会随时落空。这显然不利于确立一个良好健康的包销关系。
二、商品房包销风险如何解决
(一)、商品房开发商风险的解决办法
1、开发商应在包销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要求包销商在包销过程中的宣传、广告等有关资料必须得到开发商的认可,或者明确约定因包销商的不实宣传与承诺等行为造成开发商的损失,应由包销商负责赔偿。建议开发商委派律师参与包销行为的设定,以实践的角度提高包销合同的签约质量,以克服包销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避免事后纠纷。
2、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多方参与并监督包销商的工作,而不是甩手不管。尤为重要的是,作为交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开发商不宜将此项工作委托给包销商。
3、开发商在把公章交给包销商签约使用时应委派公司的专门人员或律师负责办理,或由专门人员或律师审核把关。为确保卖销双方的各自权益,双方应在包销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商掌管公章,并绝对做到专人负责,但在包销商正常合法的售房过程中,开发商应正确履行其无条件的盖章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地自由选择,影响包销商的正常经营。
(二)、商品房包销方风险的解决办法
1、《解释》第21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只要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就不得自行销售,否则构成违约,包销商就可以依据以上规定来主张权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销人可要求开发商在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开发商违约,除盈利应归包销商所有以外,开发商还应赔偿包销商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当然,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人包销的房屋,会有不同的价位,因此,包销合同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2、按照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人已全部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包销人应获得全部的购房款;在包销人尚未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购房款中的一部分是开发商依据包销合同应得的包销款额,另一部分是包销人应得的溢价利益。
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常常会出现买受人延期或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如果开发商因此对买受人提讼的,包销人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利益。当然,包销人也可以与开发商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讼,或者不参加到开发商与买受人的诉讼当中,在开发商取得购房款后,向开发商索取其应得的利益;如果开发商不予支付,包销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包销合同对开发商提讼。
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常常会出现买受人延期或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如果开发商因此对买受人提讼的,包销人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利益。当然,包销人也可以与开发商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讼,或者不参加到开发商与买受人的诉讼当中,在开发商取得购房款后,向开发商索取其应得的利益;如果开发商不予支付,包销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包销合同对开发商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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