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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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如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法律上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

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标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换句话说,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

保险金额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与保险价值有着相应关联的一种存在。对于保险金额的定义,会根据其保险的性质的不同,规定出对应的保险额,而这种额度的设限是一种动态的,那么相对应的保险理赔额度也是有着差异的,保险价值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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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
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其次,既然是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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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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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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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予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项目r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r《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摘录rr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rr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rr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r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rr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r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r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rr国税发[2000]84号摘录rr第二条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rr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rr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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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差额填补责任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出资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31条、84条、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二、什么是差额填补责任
出资填补责任,又称资本充实责任,是因股东出资(主要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即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之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所负的补足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所负的连带补足责任。股东出资填补责任是股东违反其先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违信责任,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法律体现。
股东出资填补责任主要包括填补差额责任和连带填补差额责任两种情形:
(1)填补差额责任应由以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
(2)连带填补差额责任则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1款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连带填补差额的责任有利于股东或发起人相互督促缴付出资,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三、差额填补责任的注意事项
(1)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
(2)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发生,主要是非货币形式出资,即股东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等作为出资。
(3)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是股东承担这一责任的基础。因为实物价格的不稳定,造成了实物出资不可能像货币出资一样准确,一定小范围内的浮动差额,是正常现象,不能认为是出资不实。
(4)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首先由交付该项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承担。在该股东不能或无力承担时,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称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如承担了此填补出资责任,则有权向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追偿。
(5)补交差额的目的,一方面使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之数额;另一方面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从而既保证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资本,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
(6)补交的方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继续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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