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将被告某某管理公司告上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代收公用电费等共计32486元及滞纳金18980.2元。原告拿出了相关的缴费记录作为证据,而被告则陷入了需证明自己不应支付或减少支付费用的困境。
此时,郑捷峰律师接手了此案。他执业以来总案件量超200件,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郑捷峰首先对原告提供的缴费记录进行笔迹比对,他发现部分缴费记录上的签名与被告员工签名有差异,通过联系被告员工进行确认,证实这些签名并非被告员工所签,这一发现让郑捷峰意识到部分缴费记录可能存在问题,后续他可以针对这些有问题的记录进行抗辩。
接着,郑捷峰锁定了缴费记录上的日期,与被告的财务报表进行交叉核对,发现有几笔费用的日期与被告实际使用物业的时间不匹配,通过查阅被告的业务合同进一步验证了这一异常,这使得他在后续的协商中能够更精准地指出原告费用计算的不合理之处。
之后,郑捷峰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原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如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这为被告减少支付费用提供了有力依据。他还申请了气象数据,证明在某些恶劣天气期间,原告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通过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公用电费与被告实际使用的用电量不符。此外,他还调取了被告员工的考勤记录,证明在某些时间段被告员工未在物业内办公,不应承担相应的物业费。最后,郑捷峰对有疑问的缴费记录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确定了部分记录的虚假性。
郑捷峰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也让他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更加专业和自信。最终,在郑捷峰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2486元及案件受理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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