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产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多项违法事实。投资者吕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投资亏损,遂委托律师维权。此案看似简单,但被告在审理中提出的抗辩,让吕XX的维权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案件。他们梳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确定该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协助原告整理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股票交易情况。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时间节点,并主张原告大部分损失系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愿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抗辩让案件形势急转直下,吕XX的维权前景变得黯淡。
面对不利局面,徐晓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风险因素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同时,他引用已生效的平行案件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赔偿。法院采纳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计算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合计116761.59元。考虑到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即35028.48元。
最终,徐晓律师成功帮助投资者吕XX从被告原本主张的6.52%赔偿比例,争取到30%的赔偿,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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