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兵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犯罪领域,现任职于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先看董某诈骗案。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诈骗行为及金额等。但缺失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可从轻处理的关键证据。王正兵律师介入后,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固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等证据。在庭审中,这些证据成为证明董某可从轻处理的关键。对方可能会认为诈骗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应依法处理。王律师则回应,董某具备多种从轻情节,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意见,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蒋某非法经营案中,最初当事人掌握了蒋某非法经营烟草的基本事实和金额证据,但缺少能证明蒋某并非开店经营、未真正获利的证据。王律师通过认真把控每个环节,调查蒋某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收集到相关证据。庭审中,对方可能以涉案金额巨大应重判为由进行质证。王律师指出蒋某本身并非开店经营,更多是零卖,且未真正获利,结合蒋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蒋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伍某盗窃案,最初当事人有盗窃行为的相关证据,但缺少能证明伍某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证据。王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收条、谅解书等。庭审中,对方可能认为伍某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王律师强调伍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犯罪后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伍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一是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不放过每个细节,全面收集证据;二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如是否初犯、有无自首、是否认罪认罚等,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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