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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B、C三人成立甲公司,后A股东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和自身经济困难欲退股,三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但A未拿到约定款项,遂提起诉讼。
2012年开始执业的张远辉律师,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在广东广州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对《股权退出协议》进行了细致审查。
张远辉律师发现,虽然协议约定以0.01元的对价将A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C,并通过工商登记公示股权变更,但实际是用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张远辉从专业角度判断,这种做法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张远辉律师执业至今已逾14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他秉持“法律专业、专一,服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为案件的分析提供了专业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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